*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意见
(沪人[2003]65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单位、个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3号)精神,要求用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法合理的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现就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认识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公平、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证人事政策全面落实,是人事制度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其为聘用合同的双方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权益保障制度,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仲裁的形式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裁决。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促进改革深化和改革措施的实现。
二、加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
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市、区、县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各区、县要尽快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辖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有关委、办、局人事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设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可单独设立,也可与区县人事局有关科室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人员。
三、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有较大的区别,在操作上要用仲裁庭开庭的方式,居中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人事争议仲裁的制度建设,制定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人事争议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