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意见
(成府发[2003]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顺利推进城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通过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进一步理顺税收征管关系,切实解决税收交叉管理问题,建立“统一登记、数据集中、属地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达到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税收属地化征管要坚持法制、效率、精简、规范的原则,坚持“属地征管、分级入库”的原则,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原则。
二、税收属地化征管的实施范围
税收属地化征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高新区(不含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区外非高新技术企业)暂不列入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范围,但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税收属地化征管的具体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凡企业注册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企业所在地为准重新登记,实行税收属地化征管。原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分局)征管的税收交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征管,各区(市)县税务部门原则上实施行政区域内所有纳税户(含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
(二)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税务登记,按照“统一登记、分点受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五城区税务部门的稽查职能集中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后,以下税收及其随正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市级固定收入:1、与市政府管理职能和权限相对应的税种;2、税源规模较大,政府性强的大型企业的各项税收;3、需要由市政府承担改制成本的企业的各项税收;4、涉及需要跨区域统一财政结算相关行业的各项税收;5、与市本级财政支出(补贴)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共事业的各项税收。
上述范围外的其他税收及其随正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市、区实行按比例分享,非税收入维护原体制不变。
(四)市、区共享税种的分税比例统一,具体由市财政根据财政决算数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测算确定。对因税源分布不均衡或市上确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而影响各区既得利益的,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