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加强自律管理,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施行后,在本市行政区域新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建立上述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整改,健全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制订规范,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管理见效。
三、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
为保持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促进市场交易及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完善,2003年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统计仍然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季度末向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委反馈有关统计资料;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需要进行专项统计信息调查,并将统计调查资料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关于现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整改工作
根据
《管理办法》第
41条规定,2003年内本市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
《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为了督促和推进整改工作,由市商委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共同制订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意见,明确整改标准,加强指导检查,推进整改工作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区、县商委(经贸委、局)负责会同工商各分局、区、县卫生局、质量技监局按照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意见要求,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制订本区、县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并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推进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完成整改。
商品交易市场的整改工作是实施
《管理办法》的重要专项工作,要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合力推进。对整改不力,不符合
《管理办法》要求的交易市场,工商、卫生等行政监管部门要依法注销许可,注销或变更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