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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经营管理者及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加工者;
  (3)食品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及场内食品经营者;
  (4)工业消费品市场的场内食品经营者。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照《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二、关于制订实施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订落实下列各项管理制度:
  ⒈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⒉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⒊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或者许可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卫生抽检,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对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在市场内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建档,推行诚信经营。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平、公正处理交易纠纷,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6.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做好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8.重要商品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电器产品等重要商品,驰名商标和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购销台账,规范索单登录,加强进货渠道的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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