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
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商品交
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卫生局、质量技监局,市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令第127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增强管理部门工作合力,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自2003年1月1日起,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按照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规范管理:
1.确定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市商委提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等设置条件,征求市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后确定,通过网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参照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需另行规定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2.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02]21号)执行。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规划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实行招投标取得经营权。市商委负责制订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指导招标投标工作实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商委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由所在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办理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4.食品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等实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下列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及其场内经营者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