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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试行在本市部分乡镇聘请特邀土地监察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试行在本市
部分乡镇聘请特邀土地监察员的通知
(沪房地资执[2003]146号)


各区县房地局:
  近年来,虽然本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了土地监察的力度,但是土地违法案件仍然屡屡发生,而且违法用地行为大多数发生在乡镇一级。为了切实有效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保障上海土地管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现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参考各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决定直接在本市部分乡镇聘请土地特邀监察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国土资源部多次提出各地执法监察部门要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十分强调对土地违法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解决”,努力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抓好土地违法行为的源头防范,重点在乡镇一级。因此,试行聘请部分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工作,强化乡镇一级土地监察力量,是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有计划地试行聘请部分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工作,结合已开展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好“预防为主,事先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利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地和用地,使《土地管理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聘请办法
  1、由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直接组织试行聘请部分乡镇特邀土 地监察员,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在市局执法监察处直接指导下,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各项土地监察工作。
  2、今年试行一年,浦东、闵行、青浦、嘉定、松江五个区每个区选择1-2个乡镇试点,计划在今年试行的基础上,2004年逐步有计划推开,不求多,求实效。
  3、确定试行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名单事先征求区县房地局执法监察部门意见。
  4、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原则上从乡镇离退休干部中聘请。并举行聘请仪式,发聘请书,市局执法监察处与被聘请人员签订聘请合约。(聘请合约另行制定)
  三、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愿应聘,并接受市局执法监察处的指导和管理;
  2、热心土地监察工作,具有基本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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