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普格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川价函[2003]83号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凉山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普格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凉价[2003]60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政府的要求,在普格县召开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同意该县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批复如下:
一、普格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4元,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9元,城市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
二、以上价格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
三、今后若需调整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应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