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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市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时的协调、联络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 见;被稽察单位对特派员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市稽察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起草,由稽察办负责审核,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它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特派员助理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副县级以上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 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实行举报制度,举报中心设在太原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稽察办负责接受社会群众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具体举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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