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软件
第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行业性会计核算软件、单位专用会计核算软件三种。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行业性会计核算软件是指在一个或多个行业范围内推广应用,不对社会公开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单位专用会计核算软件是指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发,在本单位使用,不对社会公开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行业性会计核算软件和单位专用会计核算软件统称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
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达到财政部《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能够满足本单位会计核算要求及核算特点的会计核算软件。
第八条 采用国外或香港、台湾、澳门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用软件的屏幕画面提示和打印输出的资料均应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
第三章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第九条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下称“以机代账”)是指应用会计核算软件输入会计基础数据,由计算机对会计基础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信息资料。
第十条 以机代账的范围是:账务处理、报表处理、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应收应付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务分析等。
第十一条 单位以机代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符合我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配备专用的、与所用会计核算软件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三)会计核算中至少使用账务、报表两个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