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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财会[2003]52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政府深化“五项工程”、建设“四型机关”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管模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财政部门不再对单位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组织评审,也不再对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组织验收确认。
  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人员必须持“双证”上岗,即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财政部门对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按《会计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加快会计工作现代化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会计法>办法》及《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和经济组织(下称“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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