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审批减免2002年度营业税、
地方税的50户纳税人进行公示的通告(第四批)
(2003年4月15日)
为更好地发挥营业税减免税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审批减免税实行公开监督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 50户申请减免2002年度营业税的企业公示如下:
一、校办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2号文件规定。
(1)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2)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申请企业名单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申请企业名单
三、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
对新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2、申请企业名单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填海地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财政厅(89)鲁财税字4号文件规定。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2、申请企业名单:
(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272号文件规定。
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1)对经营情况较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