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
治疗和预防非典型肺炎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计电[2003]4号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
由于呼市地区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板蓝根等部分药品价格上涨。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请各地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价格管理。
一、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委、自治区计委已经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各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列入政府定价范围,国家计委、自治区计委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暂执行现行零售价格(即价格公报公布的价格)。
二、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品,对用于治疗非典型肺炎用药及防护用品,在特殊时期内,各盟市可以制定最高限价。
对增强人体免疫力的药品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按《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规定执行。
三、中草药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批零差率,最高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5%。对各地“防治非典型肺炎中药方”,物价部门要严格测算成本,按药方张榜公布价格。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严密监测重点商品价格走势,发现价格异动情况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