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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价办发[2003]91号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价格评估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各类经济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整办《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家计委《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价格评估市场、加强评估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然后凭营业执照向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后,方可允许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逐个进行一次清理,对于没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要限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报机构资质。对没有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主管部门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申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今后,凡是违反市场准入规定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达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从业范围。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国家计委下达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务院清整办国清(2000)3号文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的价格鉴定、认证业务;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也不准从事价格评估和价格中介服务业务。为有利于界定从业范围和确保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结论的权威性,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统一使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统一监制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结论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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