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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卫生厅等关于严格控制与“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上涨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严格控制与“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上涨的紧急通知
(鲁价发电[2003]9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市计委、经贸委、卫生局、药监局、工商局、物价局:
  近期,我省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但受全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疫情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了相关商品购买比较集中,货源紧缺,价格上涨的现象,个别品种涨幅较大,且有继续上涨的势头。为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确保人民利益不受损害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政策。凡是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和药品、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现行价格,近期一律不得调整。个别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过多确需调整的,要本着有利于增加生产、保证供应,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加强预防“非典”自制制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列入《山东省定价目录》的省管13家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自制制剂价格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省物价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从严核定临时销售价格;其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自制制剂和药品,按照《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鲁价格发[2001]381号、鲁价格发[2000]423号)等规定,由各市物价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从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鲁价农发[1999]34号)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列入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定点的全国重点饮片厂生产的饮片,最高成本利润率为7%,其它最高成本利润率为4%,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35%,各地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非典”相关商品,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遏制住防治“非典”医药价格过快上涨势头。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适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对与“非典”相关的苍术、银花、贯众、大青叶、板蓝根等重要的中药材价格,可根据情况适时采取差率控制等临时干预措施,其批发环节购销差率不得突破30%,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突破35%。对清热解毒、增强免疫类药品以及消毒液、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价格,各地可采取调查、提醒、告诫、劝阻、处罚等方式,加以引导和规范,必要时可采取限价等临时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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