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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受让方办理受让产权,应当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受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九条 出让方应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合理确定资产产权交易价格。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出让方就其差异原因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做出书面说明。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可以不评估的,以审计结果合理确定底价。
  第二十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产权交易一致意见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签约日期和地点;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移交书》经出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南京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产权交易双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进行产权交割,并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凭南京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发票》到国有资产、工商、国土、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项目必须公开。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第三方对交易标的依法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三)出让方或受让方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中止申请并经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确认的;
  (四)依法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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