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信息、场所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十二条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责及业务范围: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二)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三)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
(四)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五)对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股权)进行登记托管;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实行会员制。
第十四条 区县国有资产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可以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委托方式进行。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条所称的协议转让是指交易信息在挂牌期满后,出让方经过审慎调查,与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谈判比较选择确定成交的交易方式。
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产权交易材料;
(二)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三)信息公开挂牌;
(四)接受咨询,交易洽谈;
(五)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六)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
(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出让方办理产权交易应当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出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出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国有、集体出让产权需提供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