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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发[2003]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法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工商、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国有资产产权以及集体企业产权的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非公有的产权进场交易。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主体和交易机构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以及持有国有资产产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出让集体企业产权,应当经被出让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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