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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监督检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重要内容及政策依据》

  附件:

监督检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

商品价格的重要内容及政策依据

  一、对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经营者不执行规定限价、差价率等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经营者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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