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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30日内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在户外广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本规定第四章要求,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或模型;
  (三)户外广告制作说明,设施的安全维护措施;
  (四)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或者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交通、园林、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九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确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于批准设置期满后3日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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