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除机场高速公路外,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设置屋顶广告设施或者以发布广告为目的建设构筑物的,应当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临街立面渲染图;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报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