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