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3]1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3年3月31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贯彻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2003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
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逐步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一所办理制,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二、进一步放宽优秀技术人才户口迁入条件
(一)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二)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引进的各类人员的户口可以落在本市的居住地(已取得合法固定住房的)、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职介中心集体户内。
三、进一步放宽吸引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迁入条件
(一)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二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二)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二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