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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2003年4月21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完善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要求,为保证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扎实进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考核程序
  1.阶段检查。市“五项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五项工程”工作督查,对政务公开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查整改。
  2.民主评议。对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的问卷测评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8号)文件要求一并组织进行;各区、市政府的政务公开问卷测评工作,按照当地部署的年度民主评议工作一并组织进行,评议结果满意率实行加权计分纳入整体考核。
  3.内部考核。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记分标准,每年12月,被考核单位先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五项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督查“五项工程”工作,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现场观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计算办法
  1.内部考核实行累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符合相应条件的相应加减分。
  2.问卷测评实行满意率划档赋分,计算公式为:外部测评得分=(综合满意率)×100分+(综合较满意率)×80分+(综合一般率)×60分+(综合不满意率)×40分。
  3.综合考核结果实行加权统计。其中,内部考核、外部测评分别占80%、20%。加权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内部考核得分×80%+外部测评得分×20%。
  (三)确定等次
  综合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优秀(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30%)、良好(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31%—70%)、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未进入前70%)、不合格(综合考核中未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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