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
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宁价工[2003]132号 2003年4月25日)
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为保障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3]16号《省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我市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如下:
一、金银花等22个中药饮牌的零售价格实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具体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二、消毒剂、口罩、白醋、药皂、体温表等相关商品价格实行最高进销差率控制,即进批差率最高为15%,批零差率最高为15%。零售单位直接从外地生产企业进货,进零差率最高为30%。
对本市生产的上述商品,其出厂价格实行成本利润率控制,最高成本利润率为15%,并报市物价局工价处备案。
三、各医疗单位生产经营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用于防治“非典”处方中药饮牌煎剂的零售价格,按每副处方中药伙片的价格加2元加工费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工价处备案。
四、各医疗单位生产经营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用于防治“非典”自制剂,其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工价和核定。
五、所有经营单位对防治“非典”的药品及相关商品,不得以零套零同城加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