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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典”病例
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通知如下:
  凡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作为“非典”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后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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