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八项通告
(大政发[2003]32号)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包括中、省直属 单位,驻连解放边军、武警部队,境外及外省、市在连单位)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必须服 从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做到令行禁止。对政府决定紧急征用的房产、设施和商品要 无条件地服从;对缓报、拒报、瞒报、漏报疫情或工作懈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者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对进入本市的人员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凡乘飞机、火车、船舶、 长途客车、客运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来连的乘客、司乘人员以及自驾车来连人员,在进站、 进港、着陆前或进市时,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由司乘人员组织,抵连后,将申报表交给指定部门;自驾车来连人员的健康申报表和体温测量,由市卫生、交通口岸部门在入市收费口进行 。市卫生、交通口岸部门在机场、道口、码头、车站等地处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 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人员,应就地留置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对外地来连和出差返连人员实行健康状况跟踪观察登记制度。凡来连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临时居住和本市外出打工、公出等返连人员(特别是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实行 健康状况跟踪观察登记。登记工作分别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宾馆、饭店、企业、单位负责, 登记中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印制的《健康登记表》的要求逐个登记,并要求其在家或住地接受 医学观察两周。发现有类似“非典”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连工作的外地人员(含临时工、民工)“五一”节期间不允许离连,各单位要组织好他们的生活和活动。
四、加强对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防治非典肺炎的管理。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连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外出实习归来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教育局和各区(市)县教育局 要承担起检查督促责任。各学校必须通过卫生课使每一个学生熟知“非典”防范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