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区SARS防控工作的顺利实施,可抽调社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自愿者成立四个工作组,即疫情控制组、宣传教育组、生活保障组、治安防范组。各社区驻地单位必须服从社区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疫情控制组。主要负责配合“流调”人员做好疫情调查,并对分散隔离人员进行监控,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的追踪随访等工作。
宣传教育组。主要负责向居民宣传防控非典型肺炎知识,做好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收集群众的反映,发现、总结、宣传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的先进事迹。
生活保障组。主要负责分散隔离人员家庭的生活服务工作和社区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
治安防范组。主要负责社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社会治安和临床确诊的SARS病人或疑似SARS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强制隔离。
五、社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社区防控“非典”是全民防控的基础,必须纳入县(市、区)防控体系,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建立社区向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政府日报制度,规范日报制度的内容、程序和上报时间。
(二)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要建立居民家庭信息采集制度,对健康人群家庭定期采集信息,对分散隔离人员家庭随时采集信息。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建立信息采集制度,街道(乡镇)信息要随时上报社区防控指挥部,其他信息建立日报制度。社区防控指挥部要及时将信息归纳整理,上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所得信息,政府要及时向社区通报,便于社区开展隔离防护和服务保障工作,使防控工作信息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链。跨区域的信息反馈,由上一级政府统一及时协调。所有社区都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三)公安机关和社区民警要依法参与和协助社区开展防控工作,维护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防控工作正常进行。
(四)保障医务人员和前线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各社区都要做好对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服务工作,通过各种形式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对参与隔离人员或隔离场所的管理服务人员,也要做好必要的防护,防止受到感染。
(五)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上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给社区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社区财力有困难的,由市、区两级政府提供必要的设备支持和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