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本市财政核拨、核补、定额补贴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四)选聘的单位领导;
(五)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报考教师职位除外);
(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招考报名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40%。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七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凡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其笔试成绩从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可按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面试对象是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以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拟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主要考查面试对象的专业知识和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素质与能力。面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专家组,主要由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每个考官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派出的考官不得超过每组考官总人数的50%,其余的考官从相近行业、部门抽调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面试完毕后,将考生的面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事局。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对已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考核评分采取100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应试者的德、能、勤、绩与职位匹配性及是否符合回避原则等,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考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