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招考计划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考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招考聘用的程序;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聘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开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考试承办单位为市人事考试中心。各用人单位招考计划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招考计划报市人事局。
特殊情况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临时招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四)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五)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报考年龄为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符合招考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考;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考。
第十二条 每次招考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一招考职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比例低于1:3的职位,不予开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个别选考方式,简化考试程序,采用面试、考核的方法。
(一)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能力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予考试,由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聘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