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珠府办[200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的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央办公厅《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香洲、斗门、金湾区除外)招聘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五条 招考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考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数内,按照空缺职位的用人要求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考计划由各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