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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青岛市物价局有关最高限价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青岛市物价局
有关最高限价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鲁价调函[2003]51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有关政策界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95号)规定的是标准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对不同规格的同种商品,如确需实行限价时,你局可以按标准品折算最高限价。重量与容量应当按照实际测算的换算关系进行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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