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古城区不再建设架空线路,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的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第十二条 常熟历史文化名城和木渎、同里、周庄、东山、西山、甪直、光福、震泽、沙溪等省历史文化名镇和规划划定的其他古镇、古村落等参照上述内容制定各自相关强制性规范。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要指:石湖、木渎、东山、西山、光福、同里、甪直、虞山8个国家级名胜区和虎丘、枫桥两个省级名胜区。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填塞水域、建墓立碑等影响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行为。
(二)在景群、古典园林及其外围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三)在景点范围内和规划划定的自然环境保留地带内,不得新建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
(四)任何新的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建筑造型、体量、高度及色彩等,应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五)公路、索道与缆车、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新建宗教建筑及塑像等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其他生态敏感区主要指:西部山体、四角山水契形绿地和城镇体系中的生态走廊等(天平山、灵岩山、天池山、阳山、穹窿山、七子山、清明山、东山镇所属山体、西山镇所属山体、香山、双山等和太湖、澄湖、独墅湖、阳澄湖、石湖、裴家圩、西塘河、三角嘴、傀儡湖、昆承湖、淀山湖、汾湖等)。
第十六条 其他生态敏感区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区域开发中,尽量避开生态敏感区,减少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保证一定的水面率,加强湿地保护,不得减少生态敏感区的面积。
(二)生态敏感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从严控制。
(三)太湖水源、阳澄湖水源,要严格执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