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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

  (八)水巷两岸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古城沿河建筑特色。
  第四条 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保单位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阊门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严格按照报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破坏环境风貌的建筑必须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州传统的建筑设计手法。
  (四)文保单位分3类划定保护范围(包括重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在文保单位主体范围内严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
  第五条 古城内不得破坏水陆双棋盘格局,严格限制道路宽度。
  第六条 严格保护苏州“一城二线三片”内的空间视线走廊。规划确定的空间视线走廊不得遮挡,标志物周围划定的范围内不得建造超过其高度1/3的建筑物。
  第七条 古城区保持传统的河网格局,严禁破坏任何水系,河道宽度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束窄,不得填塞。
  第八条 古城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0%。现有状况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不得在本用地内新建任何建筑。
  第九条 古城区道路地面标高控制在3.12米(黄海)。
  第十条 古城区街景控制: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破墙开店。
  (二)沿街、沿河不得设置有碍景观、市容的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油烟道等附属设施和公交信号、有线电视、配电等各类控制箱。
  (三)建筑物屋顶严禁设置广告、构筑物、各类字牌。
  (四)广告不得破坏原建筑风貌,不得遮挡原建筑物的细部处理,广告、灯箱在建筑设计中必须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位置设置。
  (五)沿街建筑设置空调,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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