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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领导和卫生、财政、劳动保障、农村经济管理、审计、民政等部门以及参保居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级市(区)合管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镇(街道)合管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合管所),承担合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合管会负责政策制定、规划协调、业务指导;
  (二)县级市(区)合管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镇(街道)合管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合管办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合管所的机构设置由机构编制、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解决,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一条 合管办、合管所的工作职能:
  (一)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预防保健需求以及卫生服务状况;
  (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和互助共济观念;
  (三)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方案;
  (四)定期向同级合管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五)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运作;
  (六)负责参保者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与审批,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七)负责对承担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检查和收费的监督;
  (八)指导农村医生与居民签订家庭健康服务契约;
  (九)完成同级合管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在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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