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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九条 设计单位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使用者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将订购商品混凝土的合同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使用者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停车场地和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入模、浇筑和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对建设单位按自行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二)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由市建委实施的处罚行为,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违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的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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