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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气象局、建设局、地震局、农业局、市经贸委等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7.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
  市农业局: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以及转移期间的耕牛安置饲养等工作。
  8.社会治安维护市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武警支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定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灾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9.重要目标警戒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气象预报及水位监测
  市气象局、水利局:负责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雨量测报。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特别是对易发生险情的水库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展。提出防汛抗灾所需经费、物资、设备等分配方案,负责防汛工程的行业管理。
  11.呼吁与接收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收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群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在请示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向对口国际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和急需药品等物资的种类、数量;接受并管理和分配境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12.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民政局:依据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省、市防灾减灾应急宣传预案、宣传提纲和灾情报道统一口径,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传播救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和减灾意识,鼓励、动员民众战胜灾害。加强正面引导,消除灾害谣传、误传的负面影响,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13.涉外事务
  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外经贸局、旅游局、徐州海关、徐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涉外工作。除军事禁区和由市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徐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
  申请来徐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由宣传、外事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予以办理;处于灾区的外资企业的外籍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安置;应邀来徐工作、学习的外 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留学生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境外在徐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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