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在非典时期对相关
产品实行价格差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川价电发[2003]20号 二00三年五月四日)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对消毒制品、口罩价格实行临时管理的通知》(川价电发[2003]12号)明确规定在非典型肺炎时期,消毒制品、口罩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在此前所公示的消毒制口价格都按此执行。
二、凡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实行价格差率管理的产品,在同一城市(同一县城)只能按一道批发环节作价,不得同城转手加价,更不允许买零卖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