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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在非典时期对相关产品实行价格差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在非典时期对相关
产品实行价格差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川价电发[2003]20号 二00三年五月四日)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对消毒制品、口罩价格实行临时管理的通知》(川价电发[2003]12号)明确规定在非典型肺炎时期,消毒制品、口罩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在此前所公示的消毒制口价格都按此执行。
  二、凡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实行价格差率管理的产品,在同一城市(同一县城)只能按一道批发环节作价,不得同城转手加价,更不允许买零卖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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