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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作好防控非典工作的通告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四项强制性
国家标准作好防控非典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作好当前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商场等场所的公共卫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奋战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一线广大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2003年4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和《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四项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切实作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我市有关生产、经营、销售单位的质量行为,切实保证我市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进一步规范,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辖区内所有生产、加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普通脱脂纱布口罩的企业和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条件延缓和拖延标准的实施。各销售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不执行新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货销售。
  二、全市所有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餐饮服务、美容美发、百货店、超级市场、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等企业和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执行《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条件延缓和拖延标准的实施。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防护服、口罩等防非典产品的监督检查,强化开展对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检查结果,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予以曝光,同时将开展对产品不合格企业及有关企业单位的整改、复查及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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