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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五、对检查中发现患有国家规定不准入境的传染病患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向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令其提前离境,并由公安部门进行布控。对拒绝接受传染病监测的外国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令其提前离境。
  六、来我市就业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明或体检验证证明,于入境后15日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七、各类出国人员(包括考察访问、技术合作、从事商务、劳务输出、援外以及到国外探亲、留学、定居等人员)出国前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卫生检疫健康体检手续,接受有关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服务。多次往返的人员每年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健康体检1次。公安、外事、边防机关在办理护照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时,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提供的《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一并交给持照人,并协助做好传染病监测的宣传工作。边防检查站在必要情况下要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施出境人员健康证明检查给予协助。
  八、凡在国外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回国的中国公民,自入境之日起1个月内须到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
  九、在我市申请与当地居民结婚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前应按《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婚前医学检查。
  十、对外国驻青岛总领事馆官员及其随行家属和享受外交礼遇的国际组织在青工作的官员及其亲属,则根据外交对等原则,遵照我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按照外交部、卫生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青岛市各出入境人员的派出或接受单位,以及公安、外事、民政、卫生、教育、外经贸、劳动保障、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共同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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