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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旅游业的发展,前来我市旅游、工作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越来越多,我市公民出入境人员也日益增多。为防止传染病(尤其是鼠疫、霍乱、艾滋病、性病、疟疾等)传入我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青岛各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含交通员工),出入境时须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查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其中,入境人员同时须如实填报检验检疫申明卡,并出示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检查证明书,经检验检疫机关查验合格后方准出境或入境。
  二、凡来我市定居、工作、学习或其他居留1年以上(含1年)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须到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验证时有效的健康证明为入境外籍人员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性病、麻风病、肺结核、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检查内容的健康证明,如该证明系私立医院签发,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无有效健康证明者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持F、L字签证等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在华停留期间要求改变身份,在华定居、就业、留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办理居留证的,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验证或者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检验证证明或健康证明书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以后每年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健康体检复查1次,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续证手续。
  三、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境外人员体检验证证明,于入境后15日内到市外办申报《外国专家证》,并于《外国专家证》延期时提交有效的上述健康证明。
  四、经批准来我市定居或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无有效健康证明者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健康验证证明或健康证明书办理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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