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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锡政发[2003]10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各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企事业主管部门。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转让性收入。
  (一)资本性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公司)国家股应分的股息、红利收入;
  3.改制企业按租赁协议应上交的资产租金收入;
  4.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税后利润;
  (二)转让性收入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整体转让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及配股权转让收入;
  3.企业在改制、存量调整中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应遵循“分类征收,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资本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1.资本性收益原则上由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负责收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收缴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资本性收益按市国资委核定的额度上缴,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转让性收入的管理
  1.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上缴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时,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2.转让股权的由市国资委对转让收入集中20%,转让实物资产的对转让收入扣除实物资产帐面净值后的余额集中20%。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产收益,通过“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划拨。对于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在所属企业改制时改革成本有缺口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市国资委集中的20%部分可返还给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专项用于弥补改革成本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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