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执法(8月10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检查验收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整治。
1.对检查发现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三条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三条第4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3.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4.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5.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整治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去年专项整治工作中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方面存在隐患,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整治期间完成整改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以及确保整改期间安全的防范措施,报经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批准后抓紧实施,并于隐患整改结束后报请批准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验收。
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督查总结(8月2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作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做出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8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届时,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治理结束后,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治理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对治理行动滞后,措施不力,隐患没有在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主管单位年底也不能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安全奖;凡因失职、渎职并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