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违章搭建、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病员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五、治理目标
(一)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道)的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整改率达100%。
(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
(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4月下旬至8月20日前,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联合执法、督查总结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政府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广泛动员,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对象、重 点和要求。同时要召开本辖区内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抓紧制订专门的治理方案并进行部署。各地要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7月10日前)
1.自查整改(5月底前)。
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商场、室内市场要分别向当地经贸、工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整治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2.检查验收(7月10日前)。
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收到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报告后,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相关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以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去年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隐患,特别是2001年省级督办隐患和2002年省安委会通报的隐患以及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延期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整改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对申报或普查发现的单位要逐一登记,切实掌握有关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相应的台账。检查验收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将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的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