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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紧急通知
(内计电[2003]5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盟市计委、物价局:
  近日,我区个别地区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居民生活必需品出现了价格异动的苗头。为确保疫情控制和疾病防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现将稳定市场物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管力度。我区发现“非典”疫情以来,全区各级物价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遏制“非典”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市场物价上涨的苗头依然存在,因而要充分认识由于物价异动,将会影响市场稳定、人民安定和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计划、物价部门的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深刻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供应和市场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首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市场物价上涨。目前,全国和自治区人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总体上是供大于求的趋势,这为我们稳定市场物价奠定了基础。因此,控制物价上涨的原则是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区别不同地区、不同商品、不同环节采取适度必要的价格干预措施,既要遏制价格上涨势头,又要保证商品的正常供给和流通。
  1、各地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要做到货畅其流,除经批准收取过路、过桥费外,沿路不得强行提供“服务”收费。
  2、要加强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管力度,在防治“非典”期间,实行人民生活必需品提价申报制度。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方便食品等商品,要稳定在4月20日前的价格水平上。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具体品牌及品种由盟市确定。各经营企业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或因产地提高出厂价,需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允许提高价格。对于蔬菜、鸡蛋等商品,各盟市也要采取控制批发价和差价率的措施,防止价格过度上涨。
  3、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对趁势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三、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公告价格政策,公布供求及价格信息,消除谣言蛊惑,消除群众误解,稳定群众心理,从而稳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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