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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7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并政发[200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依法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人民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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