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锡政发[2003]10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相关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对安全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市危化品的综合管理。
二、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