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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开展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开展高等
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00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高我省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质量,树立贵州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我局制定了对贵遵、贵新、贵黄、贵毕四条公路(以下称“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请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一、整治目标
  2003年,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取缔所有非法采石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及景观的企业。
  2004年,全面巩固和提高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污染防治成果;高等级公路两侧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环境绿化、美化工程;强化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村镇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景观整治。
  2005年,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任务
  1、各有关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下列任务:
  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并责令污染型企业限期治理;组织实施辖区内公路沿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全面推动高等级公路可视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和村镇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各级环保、交通、经贸、林业、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乡镇企业等部门负责完成下列任务:
  环保部门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环保审批,防止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监督污染企业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其稳定达标;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高等级公路两侧生态恢复、保护与建设,并对其设置的沥青拌合站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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