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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分摊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
住宅维修基金分摊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房地资物[2003]159号)


崇明县房地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维修基金分摊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崇房地[2003]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457号)文颁布前,商品住宅小区内发生的物业日常养护费(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备养护费等),应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约定的方式支出。
  二、《关于实施〈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457号)文颁布后,商品住宅小区内发生的物业日常养护费应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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