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通告
(预防非典 第2号)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我市,根据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外来渔船实施强制管理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外来渔船限于5月6日前离开海口市沿海水域。
二、对外来渔船实行准入制(因台风需避风除外)。外来渔船需具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技术船舶证书、捕捞许可证、职务船员证书、出海渔民证及健康登记证,并携带以上证书到海口市渔政站、海口市渔港监督处、龙华边防大队和长堤边防派出所申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位置停泊,不允许越位停泊,违者重罚。
三、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水产码头、新港、海甸港、新埠岛等沿海渔港设置卫生检疫站,对上岸的渔民和停泊的渔船进行监测和消毒。
四、经批准停泊的渔船实行人员上岸申报制。相关人员上岸要携带有关证件,到属地设置的卫生检疫检测站申报,并无条件地接受卫生检疫。
五、未经批准,任何渔船不得擅自载客登陆我市境内,违者追究渔船业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已搭乘渔船进入我市境内的人员,立即逐个登记,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按规定实行卫生检疫和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