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5.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
5.5.1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5.5.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四)主债权转让合同(原件);
(五)抵押权转让合同(原件)。
5.6(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5.6.1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申请人是房屋建设工程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5.6.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
(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七)抵押合同(原件)。
5.6.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换领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换领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证明中应当注记原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日。
5.7(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
5.7.1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5.7.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四)主债权转让合同(原件);
(五)抵押权转让合同(原件)。
5.8(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5.8.1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5.8.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祰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5.8.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证明预售合同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5.9(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5.9.1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人或者预购人。
5.9.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5.10(注销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5.10.1注销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5.10.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登记证明(原件);
(四)房屋建设工程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5.11(单方预告登记)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单方预告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文件(原件)。
5.12(注销单方预告登记)
注销单方预告登记的,单方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单方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13(核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预告登记的条件)
5.13.1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三)申请人符合本规定5.13.2的规定。
5.13.2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三)申请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四)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五)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当事人;
(六)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一方当事人。
5.13.3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存在冲突:
(一)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二)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地产权属争议证明文件登记备案的。
(三)申请预告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登记册上有他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登记册上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地产登记册上预售许可证登记记载的。
5.14(预告登记的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提交的,应当将预告登记种类、权利人以及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数额和设定期限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与房地产权利相关事项的登记
6.1登记更正
6.1.1(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更正房地产登记册登录错误)
房地产权利人发现房地产登记册登录有误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